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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时间:2015-11-12 15:43:07

  

【案情简介】

199810月,江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其中江某出资占19.7%2004312日,江某向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公司历年财务帐户和涉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公司回复约定于200845日后可以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查阅,并须明确具体的查阅范围、内容。同时公司还明确要求因可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要求股东亲临查阅,到期后江某委派专业人员前往公司查阅财务帐目被拒绝。

江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江某作为公司股东,有合理的理由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该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查阅账簿和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有可能危害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允许江某及其委派的专业财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该公司提起上诉后,市中院二审维持。

【王兆华律师点评】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应当出于正当目的。公司股东由于知识结构等方面的限制,本人可能无法理解会计账簿等财会资料,如果不允许股东委托他人查阅公司账簿,则有可能使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问权流于形式,从而无法实现其对公司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的了解,有悖于立法精神。但为了防止股东知情权的滥用,应将委托他人代为查问的人员范围限定为具有职业道德规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兼顾了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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