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拖欠某施工单位工程款800万元。由于资金紧张,2015年4月,开发商与案外人李先生签订了《转账协议书》,约定开发商拖欠的工程款由案外人李先生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后施工方向开发商索要工程款,开发商认为其应当向李先生索要,拒绝支付。2015年10月,施工单位请求裁决开发商给付拖欠的800万元工程款。
【仲裁结果】裁决开发商给付施工单位800万元工程款。
【王兆华律师评析】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开发商与李先生签订的《转账协议书》未经过债权人即施工单位同意,因此对施工单位没有约束力,施工单位与开发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开发商仍应给付施工单位800万元工程款。
【王兆华律师提醒】公民、法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常常采取“转账”的方式清偿三角债。在“转账”过程中,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三人代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