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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仅有汇款凭证能否证明借款事实?

时间:2018-08-31 14:41:53

  

盐城中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凭借银行汇款流水记录将被告王某诉至响水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原告称,2017年7月18日,王某因购房需要资金向李某借款15万元,李某将款项汇至同学林某银行账户,林某将款项又汇给被告。而被告辩称该笔款项是原告归还的借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债权,被告提出抗辩,抗辩成立的,由原告继续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原告虽然提供被告签字确认单、银行交易记录用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但被告予以否认,并提供银行的流水明细及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该款项实为原告李某偿还其借款。如此,原告仍应就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继续举证。后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案涉15万元汇款系其出借给被告的,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民间借贷行为中要注意留存证据,特别是资金往来较为频繁的双方之间,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平台汇款时,要注意注明款项用途,例如是出借款项还是归还的某笔款项等,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响水法院   苗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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