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借条上没有写出借人的名字,法院这么判……
时间:2018-09-02 08:39:55
环资庭 高淳法院
最近老张遇到一件糟心事
朋友老李欠的钱迟迟不还
万般无奈之下准备去法院起诉
借条是这么写的
“
借条
今借到人民币肆万元(40000)整。
2016.8.15
借款人李XX
”
却发现借条上没写自己的名字!
老李如果不认账,
这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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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回 顾
老张、老李系同村村民,老张称,2016年8月15日,老李以承包工程资金困难为由向其借款4万元,以现金交付,老李出具一张借条给老张收执,借条载明老李借款4万元,但未书写出借人姓名。
后老张多次催讨,老李均避而不见,遂老张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高淳法院认为,虽然借条上没有载明债权人,但是借条系原告张某持有,被告李某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答辩的权利。且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未归还,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支招
作为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写上债权人的名字,避免借贷双方因债权人资格发生争议,并完整保存借款凭证、支付凭证等交易文件,重要意义在于,如他人持未载明债权人的借款凭证提起恶意诉讼,借款人能提供充分证据否认持有借款凭证主体的债权人身份。
作为被告,若要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这里的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主要有两个方面,通俗的讲就是要举证证明原告取得债权凭证方式、途径不合法或者证明该笔债务的债权人另有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