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借条里写上这句话,打官司更轻松!
时间:2018-10-07 09:03:09
法庭论剑
甲和乙是同村儿,乙向甲借了10万块钱,说是去外地投资搞生意。
乙在支付了3个月利息后,就再也找不到人了,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
甲越等约焦急,寻思着只能去法院解决了,于是把乙告上法院。
但是打官司这个过程也让甲很着急,想着这么简单一个案子,咋几个月也没搞完。
就此,甲咨询了法官后才知道,因为借款人消失了,这个官司打起来就比一般的案子复杂。
打官司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法院要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被告方。
如果,法院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那必须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共场所张贴,在报刊、电视台、网络上登载公告等办法,通知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法律文书或参加诉讼事项的送达方式。
公告会消耗较长时间,比如副本公告送达2个月、判决书公告送达2个月、上诉状副本公告送达2个月、二审判决书公告送达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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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发生上诉情况呢?
很!简!单!
只需双方在借条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如果双方在借条里约定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便可用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如当事人拒收或退回该邮件,直接视为已送达!出借人再也不用担心被告逃之夭夭,借机拖延诉讼期限,逃避债务的履行了!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6〕21号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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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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